(2013)铜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金铭与郭倩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铭,郭倩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铜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李金铭,农民。被告郭倩,农民。原告李金铭诉被告郭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松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倩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款3078.80元及利息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经审理查明,原告李金铭为被告郭倩提供劳务,2012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工资3078.8元。后被告未能支付欠款,双方发生纠纷。本院认为,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理应支付相应的报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金铭3078.8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0月10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 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