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诉保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芹与马某某、王某某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诉保字第0002号申请人王某,女,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马某某,女,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王某某,男,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马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某某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