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廖小平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顺生,廖小平,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天刑初字第416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廖小平,住湖南省衡阳市。2013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住湖南省衡阳市。1982年3月17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天桥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顺生、廖小平、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雪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顺生、廖小平、胡某某预谋后,于2013年7月18日下午窜至济南市天桥区大润发超市内,遇在此购物的王某某。左顺生望风。胡某某当着王某某的面佯装捡着钱包。廖小平叫着王某某到超市外与胡某某分钱。胡某某假装同意,并与廖小平诱骗王某某将自己的1枚价值1597元的金佛吊坠、1枚价值671元的金戒指、200元现金、5张银行卡及密码放入廖小平事先准备好的手包内。廖小平将装有王某某财物的手包调包后,胡某某谎称让廖小平随其取钱,并以暂时保管手机为由又将王某某的1部价值2020元的苹果4手机拿走。廖小平、胡某某逃离现场后,持王某某银行卡盗取现金2000元。三被告人盗窃财物共计6488元。2013年7月19日,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被告人廖小平主动供述了盗窃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被盗财物并已发还失主。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扣押、发还清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顺生、廖小平、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左顺生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小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人员盘问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思悔改,本可酌情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物品全部追回,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左顺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廖小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七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廖小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0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止),并处罚金六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XX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