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王进杰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进杰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王进杰。申请人王进杰因(票号为10××2|229××,出票人为高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到期日为2014年5月15日,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高密支行,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王进杰申请撤回该票据的公示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进杰承担。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