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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云梦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袁雪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雪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云梦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雪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8月6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辩���人王念东,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雪婷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雪婷及其辩护人王念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袁雪婷利用其暂住亲戚朱玲霞家(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151-1号)的便利,进入朱玲霞卧室,将朱玲霞床头柜内一块“卡地亚”手表盗走(价值184912元),后以38000元价格典当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路三道街旭辉典当行。2013年8月12日,云梦县公安局将该表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朱玲霞。2013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袁雪婷再次进入朱玲霞卧室,将其床头柜内一条钻石项链(价值3674元)和一枚翡翠玉观音挂坠���价值50000元)盗走,后分别交由程丽平和冷湖东保管,案发后追回返还被害人朱玲霞。2013年8月6日,被告人袁雪婷到云梦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朱玲霞向本院出具了对被告人袁雪婷予以谅解的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袁雪婷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玲霞的陈述、证人程丽平、冷湖东、黎足香、李青怀的证言、云梦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云梦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意见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雪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其亲戚家的财物价值为23858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雪婷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雪婷在案发后能够配合公安机关积极追回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且被害人朱玲霞对被告人袁雪婷的犯罪行为表示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是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雪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红审 判 员  关永强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