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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横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夏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民初字第429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林云福。被告:吕某,原告夏某为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2013年12月21日,夏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夏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