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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牟仲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于振国与山东华鑫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振国,山东华鑫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仲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于振国。被执行人山东华鑫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水道镇东山。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振国与被执行人山东华鑫矿业工程有限公司牟平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劳人仲案字(2012)第49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1934.0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牟劳人仲案字(2012)第49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海全代理审判员  牟永生代理审判员  曲玉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