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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泗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高翔,唐维彦与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确认行为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唐某某,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泗行初字第0001号原告高某,男,196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交通。原告唐某某,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交通路。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法定代表人刘海红,县长。被告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泗阳县来安街。负责人王某克,主任。原告高某、唐某某诉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唐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唐某某撤回对被告泗阳县人民政府、泗阳县来安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某、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崔 亮审 判 员  鲍雪玲人民陪审员  史硕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