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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农村商业银行与翁茂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翁茂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奉法民初字第0387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代表人姜孝明。委托代理人向唐尧,有特别授权。被告翁茂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翁茂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农村商业银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农村商业银行已预交17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负担。审判员  易曙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国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