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流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牟薪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牟薪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流民初字第50号原告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所在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明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牟薪芩,汉族,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谢家坝居委会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牟薪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牟薪芩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自贡市加林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力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