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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梁民初字第13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回某魁诉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被告商丘市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等建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回某魁,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商丘市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葛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梁民初字第1330-2号原告回某魁,男,汉族。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徐某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某平,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黄山垅社区居委会。代表人陈某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昆仑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张某军,该公司经理。被告葛某全,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13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活动板房82间,现因原告与被告商丘市中大环球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活动板房82间的查封。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商丘0370国际城二期工程工地活动板房82间的查封。审判长  申朝帅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绍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