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柏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会民初字第12号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雄伟,该公司经理。被告谢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以已与被告谢柏平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谢柏平已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门市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柯铭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晓涛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