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黄杰华与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华,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897号原告黄杰华,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曾宪辉、李兆基。被告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418房。法定代表人冷国华,董事。委托代理人里曼、张昕。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杰华诉被告广州隆盛国际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杰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原告黄杰华负担。审 判 长 张 翼人民陪审员 符永红人民陪审员 刘艳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