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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章繁荣诉梁燕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繁荣,梁燕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102号原告(反诉被告)章繁荣,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梁燕家,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许开展,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章繁荣与被告(反诉原告)梁燕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章繁荣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梁燕家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繁荣与反诉原告梁燕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章繁荣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梁燕家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繁荣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反诉原告梁燕家负担。审 判 长  颜革征代理审判员  曾惠婷人民陪审员  邱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伟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