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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明卫东等十人与周兴仕、卢保、李建林、张家口市张垣建工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随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3250号原告明卫东等十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明卫东,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周兴旺,男,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诉讼代表人明承叶,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周兴(周兴仕),农民。被告卢保,被告李建林。被告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明悦,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公路街1号。法定代表人田红军,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明卫东等十人与被告周兴、卢保、李建林、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卫东等十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兴、卢保、李建林、张家口市张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岁晗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明卫东等十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明卫东等十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明卫东等十人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