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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王宗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04号原告王宗,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晋县东汪镇。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负责人宋群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延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宗负担。审判员  张成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段阿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