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宁民初字第7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段玉琴与被告刘宝明、康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玉琴,刘宝明,康小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753-2号原告段玉琴,女,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宏斌,男,汉族,干部。系段玉琴之夫。被告刘宝明,男,汉族,下岗职工。被告康小东,男,汉族,农民。本院审理的原告段玉琴与被告刘宝明、康小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段玉琴与刘宝明和康小东的亲属经协商已经解决,现段玉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宝明、康小东的诉讼。本院审查认为,段玉琴撤回诉讼系其自愿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段玉琴撤回对刘宝明、康小东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段玉琴承担275元,退付段玉琴2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南 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