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