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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2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6日。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8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伟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