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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仙民初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仙民初字第1001号原告:王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争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