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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胡国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胡国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逍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钱晶。委托代理人:陈永能。被告:胡国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诉被告胡国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办公室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叶海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