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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葛凤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葛凤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执字第00264号罪犯葛凤东,男。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临刑初字第0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凤东犯强迫妇女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葛凤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4个。监狱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葛凤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认真完成“三课”学习作业,踏实改造。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11月26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12月5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鸡东县向阳镇人民政府出具了葛凤东家庭困难证明。本院认为,罪犯葛凤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葛凤东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1月25日止,原判并处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