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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曲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曲民初字第0829号原告程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焦某,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伟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