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曲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曲民初字第0829号原告程某,男,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焦某,女,1990年2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伟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