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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民初字第1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磊、檀彬与檀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磊,檀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民初字第1992号原告:郑磊,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沈雪军。被告:檀彬,无固定职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讼代表人:杨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磊与被告檀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磊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磊负担。审 判 员 厉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任俊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