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防市行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一、二村民小组诉上思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二村民小组,上思县人民政府,上思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防市行再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景和,组长。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二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检锋,组长。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陆尚河,广西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申请再审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景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思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景东,县长。委托代理人林日高,上思县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何其贤,上思县法制办公室干部。一审第三人上思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炳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善立,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跃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英山,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上思县思阳镇明哲村明哲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明哲一组)、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明哲二组)与被申请人上思县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上思糖业有限公司、广西上上糖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2日作出(2008)防市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明哲一组、明哲二组不服该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0)桂行申字第130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防市行终字第49号行政判决和上思县人民法院(2008)上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上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兰云英审 判 员  冯建平代理审判员  李肖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廖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