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7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郑顺金与周桥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金,周桥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763号原告郑顺金被告周桥秀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顺金与被告周桥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顺金于2013年12月23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顺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谢崇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泓羽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