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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充非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充非执审字第4号申请人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李某、邓某某,二人系夫妻。本院在审查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红清审 判 员  梁国琼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