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充非执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西充非执审字第4号申请人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申请人李某、邓某某,二人系夫妻。本院在审查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某、邓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执行的申请。审 判 长 杨红清审 判 员 梁国琼人民陪审员 帅国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