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伟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宇泽文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伟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汉金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89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宇泽文商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德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伟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武汉汉金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向阳,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与伟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市金银制品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30日作出(1996)武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伟信实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直属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武汉市金银制品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权利人于1996年11月21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权利人变更为武汉宇泽文商业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5月27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宇泽文商业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明,2001年12月武汉市金银制品厂进行企业改制,改制后名称变更为武汉汉金首饰有限公司,并承担武汉市金银制品厂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武汉汉金首饰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终结(1996)武经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