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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005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柯昌云与张会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昌云,张会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00582号原告柯昌云,女,1985年2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西河镇。被告张会波,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老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昌云与被告张会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昌云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昌云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昌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柯昌云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泓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