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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04号原告田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田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岳世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