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法执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掌林与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掌林,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法执字第00026号申请执行人王掌林,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苏彦斌,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宋丕和,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杨存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无业。本院在执行王掌林依据我院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50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苏彦斌、宋丕和、杨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给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3日起月利率按2.2%计算,直至本金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6570元由三被执行人承担。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彦斌之妻杨晓琴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被执行人苏彦斌之妻杨晓琴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房屋一套。二、被执行人苏彦斌之妻杨晓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预查封期间内,杨晓琴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杨晓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杨晓琴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解光勤审判员 李保利审判员 解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会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