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佟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佟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被告任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歧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