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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佟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任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明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佟某,女,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被告任某,男,住辽宁省绥中县秋子沟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歧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