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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忠贵与朱国发、俞玉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贵,朱国发,俞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112号申请执行人:陈忠贵,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国发,男,1957年8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俞玉香,女,1962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忠贵与被执行人朱国发、俞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国发、俞玉香的房屋、车辆等财产因其他案件正被评估、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徐华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强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