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刁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737号原告刁某,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元润,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女,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农民。原告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元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刁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牛角店镇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儿已成年。因感情不和,原被告经常发生矛盾,且被告离家出走,多年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郑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东阿县牛角店镇政府登记结婚,1995年2月27日生一女孩,取名刁某甲,现已成年。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告陈述:被告于2011年11月份离家出走,今年3月份回家与原告协商离婚,因证件不全,未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在法院立案后,被告又离家出走,与原告失去联系。2013年8月22日,本院调查了刁某甲,其证实:“2013年4月18日,我母亲让我和我父亲把她送到我姨家后,又离家出走。在这之前,我母亲近两年经常离家外出,走时谁也知道。每次回来时,我父亲都找人劝她,但她始终不听。她只说在广西,别的什么也不说。”在本案立案之前,原被告曾一同到牛角店法庭,要求调解离婚,因尚未立案,未予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婚育证明、牛角店镇董袁村村委会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佐证,业经当庭审查,均已记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20年,并育有一女,生活原本应该是和谐美满的。但被告经常外出打工,离家后不与原告联系,这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告知的义务,使多年的夫妻感情受到严重的伤害。原告曾为夫妻和好做了许多工作,但被告并不接受,而且在2013年4月份再次离家出走,这说明被告不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对夫妻和好不再抱有希望。因原被告分居时间较长,且互不联系,夫妻关系已有名无实,应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刁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刁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云人民陪审员 尹承杰人民陪审员 赵承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XX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