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二初字第00004-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负责人:曾少清,该行行长。被告: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李国燕,该公司。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该公司。被告: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胡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国栋,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李国燕,女,瑶族,住住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与被告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瑞兴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芜湖市融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的财产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大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个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