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王铁桥与蔡家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15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蔡某某,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抚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谭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