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二初字第00003-1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色二冶三号门旁)。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杰。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东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铜民保字第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财产。现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审理结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铸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严立新审 判 员 杨 琴人民陪审员 陆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