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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蒋某某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特殊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何某某,女,1944年1月23日出生。申请人:蒋某某,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何某某、蒋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王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何某某、蒋某某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位于安徽省芜湖市名流印象X-X-XXXX室(82.76平方米)房屋,何某某享有48.9平方米,蒋某某享有33.86平方米;双方无其它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蒋某某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系申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也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某某、蒋某某达成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