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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张红迅31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迅,王龙,刘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31号申请人张红迅,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光华路*号*******室。被执行人王龙,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区********室。被执行人刘国斌,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号*******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红迅与被执行人王龙、刘国斌(2014)新执字第3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红迅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张红迅撤回对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三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瑞丽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张红迅,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光华路*号1-1-202。被执行人王龙,男,198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南路柏林南区46-3-303。被执行人刘国斌,男,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号4-3-202。请求事项我申请执行王龙、刘国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此致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