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3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刚与艾本义民间借贷解除车辆查封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艾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350-2号申请人:李刚,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艾本义,男,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于2013年1月6日作出(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1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皖N9D5**宝马X3越野车一辆。现该车已依法进行评估并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艾本义所有的皖N9D5**宝马X3越野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辉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