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四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天民四初字第607号原告王某某,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西机务段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梁某某,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济南市芙蓉小学教师,住济南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被告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16日生一女王梁某,女儿于2013年10月6日因病去世。双方婚初感情较好,但在孩子生病治疗期间,被告梁某某多次提出离婚,导致我心力交瘁,不能正常工作。孩子因病去世后,两人感情不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现在矛盾恶化,自2013年10月分居至今,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梁某某辩称,我们感情一直很好,孩子生病期间产生矛盾很正常,孩子去世后,心情还不能平复,两人感情很好,还能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2006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9月16日生一女王梁某,王梁某于2013年10月6日去世。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孩子生病,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王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结婚证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可见双方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客观对待,互相体谅因孩子生病、去世而产生的痛苦。婚姻的美满和家庭的幸福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维持。今后只要双方消除过去的成见和隔阂,珍惜多年来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关爱,多加沟通,冷静理智地处理家庭纠纷,双方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未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艳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巩芳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