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与华劲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华劲松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1359号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B座17楼。负责人熊丰,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威(特别授权)。被告华劲松,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华劲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华劲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华劲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韩国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