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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清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生贵与被告郑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生贵,郑春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清民初字第3号原告徐生贵,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郑春山,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生贵与被告郑春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生贵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郑春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生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生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生贵负担。审判员  狄俊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