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零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某某,徐某某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零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卿某某,外号“老温”,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2月18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东湘桥村*组***号。2013年4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侯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宁、代理检察员蒋琳佳,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0日14时许,唐某以其前日赌钱被人“杀贵”(指出千)为由,纠集桂某某、秦某某、韩某某等十余人,由于唐某开一辆湘M*红色皮卡车载着桂某某、秦某某、韩某某、周某某,其余人搭乘一面包车赶到珠山枧头村唐某前日参与赌博的地方。唐某等人一下车就冲到赌场,拿起赌场的凳子将赌桌砸烂,将赌场内的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和殷某某(已判决)、唐某某(已判决)等几十人吓跑。砸完赌场后唐某驾驶湘M*红色皮卡车带着人离开。卿某某、徐某某和殷某某、唐某某等人因为赌场被唐某等人砸了感觉心里很不舒服,想要打回来,于是伙同十余人持锄头把在东湘桥粮站后面200米处公路拐弯的地方将唐某驾驶的湘M*红色皮卡车拦住,双方持械进行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唐某、桂某某、韩某某、秦某某四人被打伤。珠山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到现场,斗殴双方逃走。派出所民警在湘M*红色皮卡车驾驶室提取到砂枪、弹簧刀、匕首各一柄。经法医鉴定,唐某、桂某某的伤势属轻伤。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卿某某被抓获归案,2013年4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本案案发后,被告人卿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桂某某的经济损失4000元;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桂某某的经济损失10000元,被害人桂某某对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桂某某、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谅解书、收条、原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伙同他人持械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致二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故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卿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卿某某、徐某某在案发后均主动赔偿了被害人桂某某的经济损失,桂某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据此,对被告人卿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对被告人徐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卿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衡元审 判 员  谢亦鹃人民陪审员  雷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谢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