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X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512号原告路XX,女,生于1984年1月1日,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斌灵,长武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男,生于1981年9月21日,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路XX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飞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亚亚及委托代理人曹斌灵,被告刘成刚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古历二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9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X,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2013年10月6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现夫妻感情破裂。诉请要求:1、与被告离婚;2、孩子刘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东风悦达起亚K3小型轿车一辆,价值1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刘XX辩称,原告所述的婚姻基本情况及孩子出生情况均属实,两人婚续时间较长,感情基础好且育有一女,仍有继续生活的可能,不同意离婚。东风悦达起亚K3小型轿车一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不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分割。本案争议焦点是:路XX与刘XX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一直不关心原告,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纠纷,现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被告认为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过矛盾纠纷,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异议:原、被告于2007年古历二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8年7月3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9月19日生一女孩,取名刘X,孩子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过矛盾纠纷,2013年10月6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续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发生过矛盾纠纷,但只要双方能认识到各自的缺点错误,互谅互让,还有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并未向法庭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实,其理由不成立,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路XX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路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飞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玉婷附:法律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