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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巡初字第0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卞家连,范永兰与卞宝付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范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巡初字第0615号原告卞某某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高能(受二原告共同委托),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某某第三人卞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范某某与被告卞某某、第三人卞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某、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书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