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全民一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全民一初字第00006号原告:黄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李某,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汪 星代理审判员 曹 洋人民陪审员 余正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朝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