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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39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水与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水,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3941号原告姚文水。委托代理人陈胜。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祥。委托代理人陆晓军、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水与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文水撤回对被告浙江宝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潘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春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