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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扬民初字第00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0071号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根,董事长。被告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进,经理。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刘集镇惠民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0757元,依法减半收取9537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00378.5元,由原告扬州华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陈明霞审 判 员  蒋金生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