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福连与张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第八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周福连,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春。被告张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第八支队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第八支队,住所地大丰市四岔河上海农场。法定代表人姚月华,支队长。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刘、蔡成扣。原告周福连与被告张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第八支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福连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福连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福连负担。审 判 长 王遵灿审 判 员 阮 烯人民陪审员 钱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胥军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