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琅民二初字第00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王明成与虞首宏保证合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成,虞首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琅民二初字第00370号原告:王明成,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鹏,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首宏,男,汉族,1954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张龙,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明成与被告虞首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成的委托代理人陈乐及被告虞首宏的委托代理人张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成诉称:2013年2月8日,虞首宏为他人担保从王明成处借款300000元,约定2013年5月8日还款。现借款人已死亡,请求法院判决虞首宏支付欠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30日计算直至款付清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虞首宏对其在张某某借条上签字担保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借款人虽然已经死亡,但仍然具备偿还借款的财产,王明成应从借款人死亡遗留的财产中获得清偿;另辩称王明成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依据。王明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下列证据:证据一、王明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明成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虞首宏为他人借款30万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据三、帐户查询明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王明成的借款资金来源。上述三组证据,经虞首宏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虞首宏为支持其答辩意见,举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基本情况。王明成对虞首宏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王明成的三组证据及虞首宏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并结合庭审调查,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2月8日,张某某从王明成处借款300000元,约定2013年5月8日还清。虞首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后张某某死亡,其生前没有偿还王明成借款。王明成遂诉至来院。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虞首宏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应当清偿借款30万元并承担利息。王明成与张某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虞首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其对张某某借款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其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故王明成起诉虞首宏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对王明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本院认为虞首宏应自王明成2013年10月31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虞首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明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虞首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0元,由被告虞首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贺建邺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6、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